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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注:44 发布时间:2022-06-02 13:15:02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发、零售、仓储成品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4.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国成品油市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燃料。

6.第二章石油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7.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和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发放成品油批发和仓储许可证。

8.第六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9.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一)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年产50万吨以上汽油、柴油的炼油企业,或者(二)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业务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供油协议;(二)申请人应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人为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当具有成品油批发业务资格;(四)有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五)有成品油装卸运输管道或者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等设施,或者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路运输码头。

10.第八条申请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四)有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海洋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点),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港口和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止水污染的有关规定;(六)对于农村地区,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具体条件。

11.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仓储能力,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二)申请人应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有成品油装卸运输管道或者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等设施,或者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四)申请人为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当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12.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数量在30个以上(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租赁站)的,从多家供应商销售不同类型、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得对外控股。

13.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点)等设施的批准证书和验收文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安监部门出具;(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审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4.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5.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品油长期稳定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招标、拍卖的前置审批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文件。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成交确认书。

16.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招标或投标的前置审批文件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号文件

19.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的书面证明,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注明日期,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报上级商务部门审查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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