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有在场证明人(迁出房屋的执行通知书要法院院长签字吗)
关注:65 发布时间:2022-03-08 14:25:10
1.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时,被执行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迁出,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和解。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并制定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当事人移交副本,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3.搬出房子的执行信需要由法院院长和在场的人证明和签署。如果非遗嘱执行人强行搬出房屋,总统应发出通知,命令遗嘱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遗嘱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遗嘱执行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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